一、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適用范圍
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若干意見》審理。
對于指控被告人犯數(shù)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可以適用《若干意見》審理。
不適用的案件: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
7.其他不宜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決定程序
1.檢察院認為符合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若干意見》審理。
2.對于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應當征求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的,適用《若干意見》審理。
3.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若干意見》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guī)定、認罪和適用《若干意見》審理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確認被告人自愿同意適用《若干意見》審理。
4.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二)審判程序
1.對于決定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2.對適用《若干意見》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愿認罪和同意適用《若干意見》進行審理,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3.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若干意見》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2)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3)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4)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特別關注:對于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并進行質證。
4.應當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5.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6.對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
7.審理中,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若干意見》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不再適用《若干意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