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審判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全面審查原則要求:
1.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
2.既要審查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
4.審理附帶民事糾紛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jiān)執(zhí)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jiān)執(zhí)行。
特別關注: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3)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既要審查實體問題,又要審查程序問題。
程序性審查是指第二審對第一審移送上訴、抗訴的案卷,應當審查以下材料是否齊備:
(1)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2)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3)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如果材料不齊備,應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實體性審查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證據(jù)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jù);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審查后寫出審查報告。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1.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罰的原則。
2.上訴不加刑的要求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shù)?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shù)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二、刑事案件重新審判后咋辦
第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第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特別關注:
1.除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2.人民法院審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后,恢復審理;如果超過2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