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審員的條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陪審案件的范圍。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
(1)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二、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陪審員的產(chǎn)生與任期。
(1)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2)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人民陪審員的職務保障。
(1)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2)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3)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shù)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3)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陪審員的回避與職務要求。
(1)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2)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guī)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的抽選。
(1)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2)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獎勵與免除。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