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審判階段的步驟
開庭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guī)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并向?qū)徟虚L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jīng)就緒。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 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 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fā)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 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j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檢,經(jīng)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 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jù)發(fā)表意見,并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 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 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xù)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xù)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 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二、法庭調(diào)查順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diào)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證人出庭作證;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簽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