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實施犯罪的行為的犯罪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人與承擔賠償責任人發(fā)生分離,這主要指以下幾 種情況:
1、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時候,附帶民事訴訟的責任主體不是負有刑事的未成年人,而是他的監(jiān)護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guī)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父母死亡的或者是父母沒有監(jiān)護權能力的,規(guī)定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和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 護責任的經(jīng)過其所在居委會或者農(nóng)村村委會同意可以成為監(jiān)護人,如果被告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監(jiān)護人就有代為賠償?shù)牧x務;
2、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負 賠償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在數(shù)人共同侵犯他人財產(chǎn)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訴,有的被公安作了其他處理,有的被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 的決定,如果被害人對包括被告人在內(nèi)的所有人都提起賠償要求,這種情況下對于沒有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人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如張某在一起刑事自訴案 件中作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把李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訴訟中張某對李某某提出了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shù)恼埱螅鴮ν跄衬持皇钦埱?民事賠償,這種情況下,王某某盡管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主體,但作為同一案件的加害人,他成為這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主體。在審判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有 多人共同傷害,只抓到一個人,或者抓到幾個人,在逃的幾個人,被害人就向抓到的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那么被抓的人負連賠償責任,全都賠,賠完之后,再由其找 他們追償。如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戰(zhàn)某、周某某、曲某某等七人釁滋事一案中,致3人輕傷、一人輕微一傷,公訴機關于2000年4月份向我院提起公訴時,其他被 告人未抓到,在本案中代某某等受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依法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被告人于某某被依法從輕判刑二年六個月, 2001年2月,于某某又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向共同致害人追償,本院依法受理,并支持了于某某的訴訟請求。所以說共同致害人是一種連帶責任;
3、法人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因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法人負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經(jīng)營活動承擔 民事責任。如果工作人員所進行的活動與機關與法人沒有任何關聯(lián),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個人負擔。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的,對于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 任,最高法司法解釋得很明確,構成犯罪的,終止審理,不構成犯罪的,宣判無罪。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死亡(包括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責 任,他所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是隨著他的死亡而消失,應由他的繼承人來解決,這里還有一個限制,就是要以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為前提條件,賠償?shù)姆?圍限于他繼承財產(chǎn)當中。
從我們?nèi)R西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數(shù)百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來看,涉及訴訟主體爭議的并不多。主要在責任承擔上難以區(qū)分。特別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這種情況比較突出。這是當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個難點問題。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并不完全一致,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爭議一直很大,因而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綜合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可以確定如下: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范圍包括:
1、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親屬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3、不論被害人是否死亡,為被害人支付醫(y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范圍包括:
1、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時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就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監(jiān)護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執(zhí)行職務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執(zhí)行職務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有侵權行為存在,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6、車主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一是車主對車輛具有支配權,能夠控制車輛的使用;二是車主對車輛的運營能夠獲取運營利益的。司機非職務行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能力賠償時,車主承擔墊付義務,不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7、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chǎn)繼承人。
8、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chǎn)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