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shù)胤噶藝乐刈镄?。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xiàn)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fā)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二、死刑的適用條件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jù)《刑法》第46條的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梢娝佬踢m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
三、死刑與死緩的區(qū)別
我國刑法既規(guī)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zhí)行)又規(guī)定了死緩,那么兩者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jù)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jù)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后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jié)。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并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xiàn)就說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xiàn),那么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