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回避的情形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審判人員(指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審判人員被申請回避的情形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另外,最高法院對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有限制性規(guī)定,包括:(1)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院不予準許;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