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笨梢?,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jù)。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jù),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二、人民檢察院如何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fā)現(xiàn)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之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99條規(guī)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