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有什么區(qū)別
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或者處罰幅度內,從低線處罰,但總體來說還是在該幅度內,比如某個量刑幅度為3-10年,那么根據(jù)從輕情節(jié)適用低線判3年就是從輕。而減輕處罰則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處罰)幅度一下,減輕適用新的比較輕的量刑幅度。比如某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犯的行為本來應當適用第2個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適用第1個量刑幅度,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二、酒后犯罪能否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文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說明:
第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第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
第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從實際情況看來,醉酒犯罪人主觀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而且司法實踐證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于醉酒的人,盡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并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我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guī)定進行處罰。所以你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