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qū)徍筇优芎笥滞栋甘亲允讍?/strong>
應當認為,棄保逃跑后又投案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叭鐚嵐┦鲎约旱淖镄小笔侵阜缸锓肿釉谧詣油栋负?,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qū)忂@一強制措施之后逃跑,雖再次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但因已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其行為不應屬于自動投案,不能構成自首。法律規(guī)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即自首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是在犯罪后歸案前,且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一旦采取取保候?qū)彺胧?,說明公安機關已經(jīng)掌握了一定得犯罪事實,故已經(jīng)不存在自首的條件和可能性。在公安機關取保候?qū)徠陂g為躲避懲罰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取保候?qū)彽囊?guī)定,同時造成了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進一步追究的客觀后果。因此,投案行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復到接受司法機關繼續(xù)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狀態(tài)中,所以不構成自首。
反之,如認定其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為,則在量刑上出現(xiàn)矛盾,即取保候?qū)徠陂g未有脫管行為的按照正常情節(jié)量刑,而有脫管行為再投案的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結果上就出現(xiàn)不公平的情況,無形中也產(chǎn)生縱容取保候?qū)彽娜颂幽浜笤偻栋?,以?chuàng)造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的社會效果。
二、如實供述罪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于如實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的雖然不屬于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所以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對于所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中較重的,從認罪態(tài)度方面講也應當從輕發(fā)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