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謂共同犯罪,不是說某幾個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數(shù)罪,而是指相對于單獨犯罪的人來說,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實施的行為。
從以上這個定義,其實我們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簡單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數(shù)上的限制。在我國法理上,我們將共同犯罪劃分為廣義的共同犯罪和狹義的共同犯罪。廣義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這是根據(jù)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劃分的,正犯即是實行犯罪的人,共犯則是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是沒有實行犯罪行為的人,比如那些出點子的、謀劃的犯罪人。狹義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幫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幫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經出現(xiàn)過很多兩人合謀共同盜竊的行為,這些人就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據(jù)法理和司法實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數(shù),即既可以是兩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這些犯罪人共同參加或者共同實行犯罪。參加的,可以是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也可以是組織行為。而實行的,則是直接實行我國《刑法》分則條款中的犯罪。
3、實行共同犯罪行為是基于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說,如果是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間具備意思聯(lián)絡。何為意思聯(lián)絡呢?所謂意思聯(lián)絡,指的是每個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時是有溝通和聯(lián)系的,兩者對某些犯罪行為有著一致的認同。
以上就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一個,則無法成立共同犯罪。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些常見的,并容易為人們認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三、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實際上并不滿足共同犯罪的要件。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全部滿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1、同時犯。所謂同時犯,指的是在同一個時間里對某個犯罪客體進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
2、共同過失犯。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沒有成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過限。這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數(shù)人超出了原來的共同故意范圍,而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犯罪。對于過限的行為,我們并不認為它們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實施者應當單獨對其擔責。
4、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個學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xiàn)自己犯罪意圖的行為。因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實該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間接正犯當作共同犯罪人來看待。
以上就是關于什么是共同犯罪,哪些不是,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有哪些等問題的相關解答。事實上,在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碰到的共同犯罪居多。當然,認定是否為共同犯罪是法院才有權決定的,但是如果能對此有一定的了解,也能夠制定出很好地應對策略,此外,也有利于起到預防警示的作用。這類專業(yè)問題,因為比較多樣,故在實際情況復雜的情況下,建議可以向律師或者法官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