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躲藏在你身邊的刑事犯罪:毒品的誘惑
于某某,男,遼寧省人,2002年到珠海打工,最初染上吸毒,不販毒,后以販養(yǎng)吸,自2008年以來,又以為肖某某、王某、陸某免費提供吸食毒品及吸食地點為條件,糾集上述三人販賣毒品。
為謀取暴利,指使陸某為冰毒摻假,2008年10月到12月間,租賃高檔小區(qū)民居,由陸某某去除麥芽糖香味,并將并伙同王某、肖某將去除香味的麥芽糖摻入冰毒再行販賣。于某某、陸某某為進一步謀取販毒暴力,該二人預謀通過提煉麻黃堿制造冰毒,并購買了制造毒原材料麻黃堿。
2008年12月26日,于某某被民警在廣東省珠海市抓獲歸案。當場從于某某身上查獲冰毒6.32克,乙苯丙胺196.21克,在其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10.36克,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黃堿1683.23克,咖啡因179.22克,自制六彈倉轉輪獵槍一支,經(jīng)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后又在被告人于某某另一住處內(nèi)查獲冰毒115.68克,氯胺酮102克,麻黃堿2.20克,大麻0.80克。以上毒品、槍支全部收繳
于某某歸案后,說明毒品來源,供述了毒品上線的姓名、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公安機關根據(jù)于某某提供的向上線購買毒品所使用的聯(lián)系電話,通過技術手段將上線毒販抓獲。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于某某供述毒販上線的居住地及電話號碼,實質(zhì)是坦白與自自己犯罪行為有關的他人犯罪行為,其上線是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抓獲的,于某某并未起到協(xié)助抓獲的作用,故不屬立功,判決于XX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尤其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