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躲藏在你身邊的刑事犯罪:提著腦袋的買賣
孟某2006年到廣東珠海從事出租車生意,認識幾個吸毒的人,為緩解開車疲勞,放縱自己開始吸毒,后在販毒暴利誘惑下,想販賣毒品,2008年8月初在廣東省珠海市購買冰毒200余克,8月6日,孟某通過廣州市的物流服務(wù)公司將藏有上述毒品的治療儀運回天津,該貨物在機場安檢時被查出夾帶有違禁物品,其中3包黃色晶體,7包白色晶體,1包紅色藥片,后經(jīng)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共重204.99克,2包白色晶體中含有氯胺酮成分。翌日該孟某通過電話查詢發(fā)現(xiàn)貨物有問題,遂沒敢再聯(lián)系取貨,并逃逸。
2008年9月5日,孟某到廣州,與毒販聯(lián)系商定購買150余克冰毒。后孟回到天津,將5萬元毒資存入楊某的工商銀行信用卡內(nèi),由楊某與毒販完成毒品交易。并指使楊將上述冰毒分別夾藏在月餅盒夾層內(nèi)及桶裝奶粉內(nèi),通過廣州的物流有限公司托運回天津。同年9月11日孟某在收取此貨物時被抓獲,當場從月餅盒夾層內(nèi)及桶裝奶粉內(nèi)查獲白色晶體8袋,經(jīng)鑒定此8袋白色晶體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共重147.57克。孟某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guān)交代了全部罪行,還供述九月初,為聯(lián)系毒品買家,溝通感情,還提供毒品,并在天津的同一家酒店開房,先后四次和毒友一起吸食毒品。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孟某運輸、販賣毒品400多克,所購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危害相對較小,抓獲后供述的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屬于自首,判決孟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