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刑罰附加刑中的一種,與其它刑罰一樣,其性質決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適用。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賦予檢察機關以相對不訴權: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罰金刑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
檢察機關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如何科學把握尤其是防止侵犯審判機關量刑權卻是須仔細斟酌的問題。以一則案例來探討該問題:
行為人楊某盜竊(類似的還有搶奪、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剛好當?shù)亓笜藴剩瑹o其它從重處罰情節(jié),系初犯。對此某縣檢察院欲作相對不訴,到上一級檢察院業(yè)務部門匯報,得到多數(shù)人的支持。認為這種做法欠妥。
首先,刑法對此種盜竊情形的(包括搶奪罪、詐騙罪)法定刑規(guī)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該種情形是必須適用刑罰的。
其次持該種觀點的認為,刑事訴訟法既然賦予檢察機關以相對不訴權,檢察機關對此就有權大膽適用。但是卻忽略了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罰金均屬于刑罰,檢察機關無權適用,這種錯誤的認識極易導致檢察權對審判權的侵犯。
再次,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訴在很大程度上受經(jīng)濟利益驅動。作相對不訴需要行為人繳納一定的費用,行為人處于保身和利益權衡的動機(擔心被判徒刑和罰金),也樂意繳納相對不訴費,故不存在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種做法違反最高檢察院有關規(guī)定,是錯誤的。從理論上講也是也是對人民法院罰金判處權的侵犯。
再次之,公訴權與審判權的各自性質決定這種做法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認為是合理的。如劉曉慶涉嫌偷稅案(依照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應被處剝奪自由刑和罰金),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至今未聽到法院對此有何評價并實施監(jiān)督,故公眾認為法院的默認是對檢察機關做法合理的認可。不訴權是公訴權題中應有之意,但對如何限制監(jiān)督不訴權,法律沒有規(guī)定,存在漏洞;同時根據(jù)控審分離和審判中立的原則要求,刑事審判權具有被動性,這就注定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的不訴決定無能為力。
最后這種做法也是長期司法監(jiān)督虛化的結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總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但長期司法實踐證明,這種監(jiān)督更大程度上是相互謙讓,即相互司法監(jiān)督虛化,相互監(jiān)督虛化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審判權無法有效地對相對不訴實施監(jiān)督。
那么如何糾正被長期司法實踐認可的錯誤做法呢?認為方法有二:一是要求檢察機關(檢察人員)正確認識相對不訴與輕微刑罰處罰之間的關系(須知管制、拘役、罰金的適用等均屬于審判權的范疇);二是完善法律。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妥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