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單位證明
單位證明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以組織名義出具的證實某一事實的書面材料。許多刑事案件在審理中會遇到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單位證明。有人認為,單位證明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jù)使用,因為它是以組織名義出現(xiàn)的,而組織又必須通過某些個人以證人證言的形式來作為證據(jù)使用。事實上,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二、單位證明能否成為刑事訴訟證據(jù)
1、符合證據(jù)條件的單位證明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jù)使用。
首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因此只要單位證明反映的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就應當作為刑事證據(jù)來使用。其次,單位證明以書面陳述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這也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關于書證的表現(xiàn)形式。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齡、職務、價格等問題,無法來用證言解決,仍需要由有關單位以組織名義出具證明來證實。
2、單位證明作為刑事訴訟證據(jù)的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單位證明作為刑事訴訟證據(jù)使用是有一定范圍的。根據(jù)單位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均屬間接證據(jù)的特點,并按其所需證明的內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戶籍證明,指用于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證明。主要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是否屬于限制責任年齡,以及被害人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保護對象,如拐騙兒童案件中兒童的年齡,這些通常由公安戶籍部門出具。二是身份證明,指用于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務、工作性質、職權范圍的證明。主要在一些特殊主體的犯罪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職務、職權范圍,都需要用這類證明來證實。這通常由其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出具。三是單位性質證明,主要用于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的性質,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罪。這通常由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工商管理機關出具。四是天氣情況證明,主要用于與案件有特殊關系的情節(jié)。如在雨霧天氣的視力能見度、路面防滑度等。這通常由氣象部門出具。五是其他證明,主要是證實一些其他與案件事實有聯(lián)系的事實證明。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本單位工作時間、廠休日等證明,也可以作為印證犯罪嫌疑人在發(fā)案時是否有可能在上班,以確認其有無作案時間的間接證據(jù)。
3、在刑事訴訟中判斷、使用單位證明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審查單位證明本身是否真實、是否有偽造的可能。為排除有人為了某種目的而偽造單位證明的可能性,可從單位證明的出處、形式、有無印鑒,印鑒是否真實,收集程序是否正常等方面進行審查,防止以假充真,造成錯案。
二要審查出證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單位證明如和案件事實沒有關系,并不能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與情節(jié)的,則不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
三要審查單位證明的內容是否應由單位出具。單位證明只能就其單位的行政行為、業(yè)務活動范圍、規(guī)章制度以及屬于本單位的案件當事人身份等有關內容出具證明材料。四要審查出具證明的單位是否具備出證資格、其內容是否真實。在使用單位證明時,要審查出證內容是否與出證單位的職能、權限相適應,確認不是偽造和其內容的客觀真實,以確保證據(jù)的真實性。此外,單位證明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外,原則上應由證明的經(jīng)辦人署名,以防在出現(xiàn)差錯后便于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