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管轄確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guī)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jiān)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xié)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二、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由事故發(fā)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賠償權利人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此外,司法解釋重申了此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