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關系
包含于證據本身之內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其必然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一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最終都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lián)性。一個明顯沒有證明力的證據,在訴訟中不會產生證據能力的問題;同樣,依法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也必然沒有證明力。證據能力從形式上解決證據資格問題,證明力則從實質上解決證據有無價值以及有多大價值的問題。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一定有證明力,如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虛假口供;而無證據能力的證據可能具有證明力,如運用刑訊方法獲得的真實口供。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既有證據能力,又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當首先審查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然后再對確認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否則,不必考慮有無證明力。
證據能力解決的是證據能否在法庭上提出,讓事實的審理者(法官)看見和聽見。而證據的證明力則是對在庭審中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和關聯(lián)性進行的判斷,要在評議中、形成判決的時候根據全案的證據予以確定。證據能力是英美法系證據法的核心問題,由職業(yè)法官裁定;在大陸法系及我國的參審制度之下,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審查判斷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采用證據能力這一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當論及這一問題時一般表述為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具有證據效力等。有學者主張在立法上使用證據能力這一概念,目的在于當事人雙方在庭審開始前以及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針對不具有證明能力的證據向法庭提出申請的動議,要求法庭予以排除,并說明其申請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可以提高庭審質量和訴訟效率。
二、證據能力的判斷應遵循的原則
1、相關性原則。刑事訴訟證據(表現(xiàn)為證據能力)
的本質屬性是它的關聯(lián)性,即相關性。就是指作為證據內容的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lián)系。如因果聯(lián)系、時間聯(lián)系、空間聯(lián)系、偶然聯(lián)系和必然聯(lián)系、直接聯(lián)系和間接聯(lián)系、肯定聯(lián)系和否定聯(lián)系等。這些聯(lián)系必須都是確定存在的,能夠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一定事實,能夠為人們所認識。在具體案件中,對某一特定證據能力上否具有關聯(lián)性的判斷,取決于待證事實的內容和控、辯雙方爭議的性質以及證據能力本身的特點,必要時可以采用相應的技術鑒定方法加以確定。在偵查過程中應緊緊圍繞案情就與之相關的問題調查取證,以防止證據調查范圍的無限擴大,而影響證據能力。
2、實體公正性原則。實事求是,忠于事實,還案件的本來面目,是收集證據的關鍵。收集證據的過程同時也是判斷證據能力的過程。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能力時,應排除諸如那些可能引起不可靠以及不能經過主詢問和反詢問來檢查其真實性的傳聞證據,以防止可能不真實的證據進入法庭。同樣,法官應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否具有實體公正性進行全面衡量與審查,并且必須經過法庭調查、質證才能決定是否采信和認定。
3、程序公正性原則。證據的收集過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排除非法證據規(guī)則,不采信偵查機關用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法提取的證據,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導致公民基本權利的被侵犯,這也是判斷證據能力時不可忽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