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拘留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二、關于刑事拘留的規(guī)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七十七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第七十八條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現(xiàn)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檢察院拘留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請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拘留擔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
拘留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按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第八十條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