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年齡認定
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認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形式作一探討。
(一)書證
書證包括戶籍證明、出生證、防疫保健卡、學籍卡等,這些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年齡的依據。但實踐中有時不能準確反映被告人的真實年齡,有些地區(qū),特別是農村,由于戶籍管理不到位,醫(yī)院發(fā)放的出生證明不規(guī)范,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參軍、入學的方便,將孩子的年齡作相應地更改。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按公歷計算的,但在農村,有的父母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未按規(guī)定報公歷的出生日期,而是申報農歷的出生日期,這就帶來了年齡認定上的差異。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一般來說,一個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記載的年齡是比較客觀真實的,因為一個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檔案,在什么階段什么時間進行防疫保健卡上會有如實的記載。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審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中,被告人的戶籍管理卡出生日期是1984年10月,起訴認定的也是這個出生日期,庭審時,被告人自稱是1984年農歷10月生,查閱萬年歷,發(fā)現1984年農歷閏十月,如果被告人是后十月出生,則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按照法律規(guī)定,審理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請的或指定的辯護人參加訴訟,后經休庭補充查證,根據相關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防??ㄉ嫌涊d的出生日期,認定被告人系1984年農歷閏十月后一個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護。因此,在依據書證認定被告人年齡時,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異議,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二)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
在一些書證無法取得或書證存在瑕疵時,對被告人年齡的認定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認定。如在農村一些地方,由于計劃生育管理滯后,超計劃生育,孩子的戶口得不到落實,屬于“黑戶”。還有些地方人口流動頻繁,特別是搞船只運輸的,常年在船上,戶口未及時申報,或他人代為申報,這樣,可能造成年齡認定的差異。因此,書證無法認定時,可以通過證人證言來認定。哪些證人的證言比較客觀真實,一般說來,接生人員、與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鄰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親戚的證言比較可靠,如果與其他證據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證據印證,可以采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人證言均能證實被告人的年齡,應分析定之。如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自報一個出生日期,戶籍證明上又是一個出生日期,辯護人提交的證人證言又是一個出生日期。經調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稱申報戶口時為了入學方便將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關證人也證實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由于本案疑點較多,法官沒有輕意采信證人證言,而是通過調查與被告人同是鄰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發(fā)現與證人證言證實不符,后又調取了被告人的防??ǎC實被告人犯罪時實際年齡已滿十八周歲。所以在運用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時要綜合考慮,從而作出正確的評判。
(三)鑒定結論
隨著現代先進科學技術的進步,根據一個人生長發(fā)育的特定規(guī)律,對一個人的年齡作出準確認定成為可能。常見的鑒定有骨齡的鑒定、牙齒的鑒定等。鑒定結論能否確定刑事責任年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作了如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慎重處理。
二、年齡無法確定如何處理
對被告人年齡確實無法查清的,應當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認定其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涉及是否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認定其未滿十八周歲。
3、雖未查清被告人準確出生日期或實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已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