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的方式有哪些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上訴可以采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zhuǎn)呈其上訴意愿。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后,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quán)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jīng)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jīng)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guān)人員提出。如果其采取電話、轉(zhuǎn)托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并辦理相應的手續(xù),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并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上訴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時地開展上訴審的工作。同時還要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并將全部案卷、證據(jù)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在以后的二審程序中做好應訴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