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哪些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我國規(guī)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案件出現(xiàn)上述應當適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依法行使,應當不起訴而起訴,就是錯訴。所以,理論上又把這種不起訴稱為絕對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所規(guī)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xiàn)來確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是放棄、終結訴訟。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現(xiàn)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