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2)特殊羈押期限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體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上述情況下也難以偵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違法偵查如何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在收到起訴書后,立即指定審判人員進行審查。對公訴案件審查的內容,包括偵查、起訴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偵查、起訴程序是否合法……”經審查,如果發(fā)現(xiàn)偵查、起訴中程序嚴重違法,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退回檢察院改變管轄,也可以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不予收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第九十一條中作了規(guī)定。總之,法院不應當受理偵查、起訴中程序嚴重違法的案件,更不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