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機關立案的條件
刑訴法第1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睋?,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并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fā)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guī)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并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15條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二、司法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而且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fā)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guī)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于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梢陨暾垙妥h,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另外,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比如,是否屬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一個明確的答復。
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并且根據有關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fā)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梢?,對于公民報案、控告后,司法機關是不能隨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應當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