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如下權利必須得到全面的保護:
一是當庭控訴權。檢察院自收到移交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任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作為當事人是以個人身份承擔部分控訴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二是申請回避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具備法定回避情形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三是質(zhì)證辯論權。庭審中,被害人有權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辨認法庭出示的物證;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對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四是審判監(jiān)督權。被害人作為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對審判過程是否公正非常關心,法庭筆錄應交給受害人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并簽名或蓋章,受害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五是請求抗訴權。法官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被害人;定期宣判的,應在宣判后立即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5日以內(nèi),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nèi),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受害人。
二、公訴案件被害人的義務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是執(zhí)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需要履行訴訟義務。
被害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傳喚;按時出席法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紀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