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的特征是什么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傳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拘傳的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已經(jīng)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進行訊問,可隨時進行,不需要拘傳。
3、經(jīng)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92條的規(guī)定看,適用拘傳并沒有這一前提性條件的要求。所以,公、檢、法機關在沒有經(jīng)過傳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拘傳并不違法。當然,按通常情況應是先合法傳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再實施拘傳。在實踐中,是先傳喚,還是直接進行拘傳,由公、檢、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訴訟的需要決定。
二、拘傳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并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系,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于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于判決的履行。對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shù)是兩次。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jīng)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