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人范圍有哪些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刑事辯護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8、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職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是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者監(jiān)察員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1、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