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條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3、流竄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chǎn)進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7、一人犯有數(shù)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是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guī)定辦理: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jù)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退還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jīng)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