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上述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于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采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處于公安機關刑拘狀態(tài),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
由于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后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zhí)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zhí)行逮捕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繼續(xù)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二、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包括什么
1、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
6、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