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什么意思、如何執(zhí)行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所謂就近執(zhí)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qū)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zhí)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57條之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一般附加適用于以下三類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所謂應當,就是必須一律附加,而不是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2)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所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謂“可以”,是指根據犯罪的情節(jié)、危害結果等情況綜合予以考慮,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至于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則應以刑法分則的明確規(guī)定為依據。我國刑法典分則中,可以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共22條,主要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