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主犯和從犯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條規(guī)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主犯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1、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從犯也包括兩種類型: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通過上述關于主犯和從犯的定義和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從屬于主犯而存在的,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但是反過來,是不是沒有從犯就沒有主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任何共同犯罪中,主犯一定是存在的,但并不一定存在著從犯。如兩人共同犯罪,但是兩人都是主犯,該共同犯罪人中沒有人是從犯。
二、主犯和從犯如何處罰
關于主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6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對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處罰方法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關于從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注意我國刑法采用了“應當”的說法,也即是說,只要是從犯,就必須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判決。
當然,如果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屬于主犯還是從犯呢?法律對其如何處罰呢?理論上其被稱為脅從犯。我國《刑法》第28條對這類罪犯,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犯罪的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