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自訴人的證明責任
在我國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獨立提起訴訟的控方當事人,執(zhí)行著控訴職能的自訴人是否承擔證明責任以及履行該責任的程度如何,都影響著自訴案件的訴訟能否順利進行。如果自訴人不盡力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或有價值的證據(jù)線索,消極地履行證明責任,就會給訴訟進程造成障礙,其訴訟主張就 難以得到實現(xiàn)。因此,自訴人在自訴案件中承擔證明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作為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證明標準的具體表現(xiàn)。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會遭到被駁回起訴的危險,這是自訴人負證明責任的法律依據(jù)。自訴人不僅有承擔證明責任的必要,而且客觀上也具備履行證明責任的能力。由于自訴案件的案情相對簡單,通常不需要偵查,且自訴人對于案件事實了解較為清楚,能夠提供證據(jù)以支持自己的控訴。如果自訴人不能履行證明責任,則有陷入敗訴的風險。自訴人證明責任的履行不僅僅存在于提起自訴階段,因為其起訴權(quán)的實現(xiàn)并不能表明其控告主張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采納,在訴訟過程中履行證明責任的程序?qū)κ欠駝僭V同樣具有決定權(quán),因此自訴人的證明責任必須貫穿訴訟的始終,即在起訴之后、宣判之前都應(yīng)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支持 控訴,以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證明責任
刑事公訴中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其理由在于:(1)《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 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該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所以在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時就必須遵循這一原則的要求。 基于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wù),可推知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2)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一般處于被追訴的地位,屬于被控 告者,根據(jù)“無控訴便無證明之責”的一般原則,被告人不負證明責任,而且個人相對于國家而言力量過于渺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被追訴者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是有悖于法制原則和民主原則的;(3)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缺乏調(diào)取證據(jù)的能力,并且法律未賦予其調(diào)取證據(jù)的權(quán)利。
與刑事公訴中基本一致,在刑事自訴中的被告人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并不排除在特定條件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表現(xiàn)在:
(1) 在被告人對自訴人提起反訴時,應(yīng)就其反訴請求所涉及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2)與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guān)全面提供證據(jù)不同,基于被害人仇視心理所提供的證據(jù),不可能有利于被告人,有時甚至夸大其詞直至提供虛假證明。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不主動提供證據(jù),會造成法官不能全面、客觀的了解案情;
(3)由于辯護權(quán)與證明義務(wù)的不可分割,也決定了被告人在自訴案件中應(yīng)負一定的證明責任。因為辯護權(quán)不可能脫離事實抽象地存在于訴訟過程當中, 辯護的依據(jù)是法律和事實,只有通過提出利己的事實,才能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而缺乏證據(jù)支撐的辯護是蒼白無力的,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絕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