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非法目的”
根據(jù)立法精神,我國1997 年刑法第193條規(guī)定不處理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之騙貸行為。對貸款詐騙罪,既要求客觀上具備騙取貸款的行為,又要求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詐騙貸款之目的,兩者不可或缺。如何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當前司法實際部門辦理這類罪案的一個難點,也是貸款詐騙罪區(qū)別于借貸糾紛等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所在。
一般地說,從民法理論上講,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非法占有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對貸款的管領、控制和支配,這種占有是對金融機構貸款所有權的實質性侵犯。
認定時,有人認為從以下三個方面去把握:一是在發(fā)生到期不還的結果時,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jīng)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于獲得貸款之后,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二是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guī)定的用途。如果事實如此,盡管行為人在到期后無法償還,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行為。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三是要看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
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傊?,要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位客觀行為全面考慮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之目的。
二、抽逃出資與詐騙罪區(qū)別
本罪是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jié)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chǎn)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chǎn)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并不表現(xiàn)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xiàn)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