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如何認定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限制性規(guī)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年滿14周歲(生日的第二天)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與多數(shù)犯罪中,年滿16周歲才承擔刑事責任不同。
二、搶劫罪的轉化犯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如入室盜竊,正逢主人歸家,為抗拒主人抓捕,而將主人打傷,應以搶劫罪論處,而不是定盜竊罪。
2、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搶奪與搶劫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搶奪是趁被害人不備,出其不意將財物搶走,其對被害人不實施暴力、脅迫等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攜帶兇器搶奪的,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攜帶的兇器,均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