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中上訴期間是怎么規(guī)定的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后,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關于期間的幾個問題
1、對于上訴案件如何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起點。
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一種觀點認為,二審判決是最終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應以二審判決指定的時間為準。但對于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書并沒有指定履行的期間,該如何來確定起點?我們認為,應根據(jù)上訴案件的不同判決結果確定不同的計算起點。對于維持原判的,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審判決書指定的時間為準;對于改判的,遲延履行期間的起算點應以二審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對于發(fā)回重審的,若重審后維持原判的,遲延履行期間應以原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如果重審后改判的,應以改判后的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為準。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被執(zhí)行人以上訴為由而逃避遲延履行的責任,從而更加充分、合理地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2、案件中止后又恢復執(zhí)行時如何確定履行期間的問題。
有人認為應把案件中止階段的期間計入遲延履行的期間。執(zhí)行中止是指依法執(zhí)行的案件,由于出現(xiàn)某種法定事由而暫停執(zhí)行程序的進行,待這種特殊情況消失后,執(zhí)行工作繼續(xù)進行。所以執(zhí)行中止的原因主要是出現(xiàn)了法定事由。而執(zhí)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執(zhí)行工作暫時停止,執(zhí)行期限暫停計算。故執(zhí)行中止并非是被執(zhí)行人的主觀故意造成的,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懲罰性,懲罰故意欠債不還的行為。故認為,中止執(zhí)行的期間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3、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未實際履行時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
執(zhí)行和解是申請人和被執(zhí)行人之間在自愿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達成的協(xié)議。由于和解是權利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于是有人主張在和解后又恢復執(zhí)行時,和解協(xié)議的履行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我們認為,和解雖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是當事人之間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所達成的履行方式,協(xié)議達成后義務人未履行義務,實務中多數(shù)是因為義務人故意拖延。因此,達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協(xié)議的,和解的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