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拘留期限的計算
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xiàn)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xiàn)象發(fā)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shù)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
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fā),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三、關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
對于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于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于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處理的電話答復》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對符合規(guī)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xù)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
對于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