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反訴狀
反訴人:史××,女,××歲,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向榮市場潔雅餐館業(yè)主,住宜陽縣柳泉鎮(zhèn)黑溝村。
被反訴人:譚××,男,××歲,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石村鄉(xiāng)政府干部,住宜陽縣石村鄉(xiāng)平原村。
反訴請求
1.被反訴人譚××犯誹謗罪,請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2.駁回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反訴人采取惡人先告狀的手法,向法院起訴,控告反訴人犯侵占罪,這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是無中生有的陷害。請法院查明事實真相,駁回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反訴人現就被反訴人犯下的誹謗罪提起反訴,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反訴的事實和理由
如下:
被反訴人系反訴人潔雅餐館顧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訴人與其同事在反訴人所開潔雅餐館就餐后將一個棕色皮包遺留在飯桌上,反訴人在收拾餐桌時發(fā)現該皮包(包中有現金10000元和幾張單據),因為不知是誰遺忘的,反訴人遂將該包暫放店里等待失主領取。隨后,被反訴人兩次找反訴人索要錢款,反訴人因無法確認對方身份而沒有將錢物交出,直到公安機關對被反訴人身份予以確認后,反訴人認為沒有問題,即主動交出。不料,被反訴人在兩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榮市場四處散布謠言,說反訴人開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職權之便,公然在向榮市場門口張貼小字報,對反訴人進行造謠中傷、污蔑陷害,胡說反訴人是“黑溝村來的黑寡婦,宰人沒商量”。被反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反訴人人格的侮辱,敗壞了反訴人的名聲和餐館的信譽,尤其在向榮市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語和張貼小字報等手法,捏造事實,公然對反訴人進行誹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guī)定,構成誹謗罪。被反訴人的犯罪行為,侮辱了反訴人的人格,敗壞了反訴人的聲譽,對群眾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給反訴人帶來了重大的傷害。因此,請人民法院從重懲處。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向榮市場保衛(wèi)部門提供的被反訴人張貼的小字報影印件1份,證明被反訴人捏造事實、侮辱誹謗反訴人的罪行屬實。
2.向榮市場××理發(fā)店學徒李××證言1份,證明小字報為被反訴人所貼。李××暫住向榮市場××理發(fā)店。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反訴人:史××
199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