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應遵守的規(guī)范
1.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2.搜查的對象和范圍,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既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quán)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特別關注: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都有權(quán)簽發(fā)搜查證。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5.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6.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7.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的要求
1.詢問證人必須由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進行。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3.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
4.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未成年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記入筆錄。
6.詢問證人,一般應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作連續(xù)的詳細敘述,問明其所述事實來源和根據(jù),然后提問。
7.詢問證人,應當制作筆錄。
8.偵查機關應當保障證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9.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