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3]4號
【頒布時間】 2003-01-17
【實施時間】 2003-01-24
【效力屬性】 失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