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0]1號
【頒布時間】 2000-01-03
【實施時間】 2000-01-25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號)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j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nèi)被查獲的,應當根據(jù)刑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對于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