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幼女被嫖宿 嫖宿幼女是強奸罪嗎
2011年9月18日,略陽縣某初中學生高某與朋友蘇某約女同學趙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縣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錢看病為由,欺騙趙某某“坐臺”掙錢。魏剛平、趙祺勇、蔣明科、孫建國、趙德寶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間,在縣城兩處酒店嫖宿趙某某。其間,林峰經(jīng)程偉介紹嫖宿趙某某。后略陽縣公安局依法對“嫖宿幼女”涉案人展開偵查,涉嫌介紹賣淫罪1人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人,被略陽警方刑事拘留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結果:嫖宿幼女判幾年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略陽縣人民法院對“嫖宿幼女”案依法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祺勇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蔣明科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魏剛平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孫建國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趙德寶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程偉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
律師說法:
說起嫖宿幼女罪,被網(wǎng)友所熟知的除了此案,還有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這兩起案件被眾多網(wǎng)友熱議,有兩個共同點:都有政府官員的參加;受害者都是幼女。嫖宿幼女罪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被人們所詬病。很多學者及律師都主張完善嫖宿幼女罪,更有學者提出要廢除此罪。那什么是嫖宿幼女罪呢?與強奸幼女又有何區(qū)別呢?為什么嫖宿幼女罪被稱為部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牌?嫖宿幼女量刑標準是什么?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F(xiàn)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缎谭ā返?36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因此,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為奸淫幼女,還是嫖宿幼女罪,關鍵是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滿14歲且被人強迫,就應該定為奸淫幼女罪。所以,是嫖宿幼女還是強奸幼女,都需要證據(jù)來說話,也需要律師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