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條不可能對所有的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規(guī)定,因此使用了一個蓋然性條款。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gòu)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chǎn)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xiàn)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什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需要區(qū)別對待,根據(jù)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