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是什么
(一)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的概念
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擅自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行為。
(二)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社會的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槍支。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罪名是根據(jù)行為是屬于擅自制造還是屬于擅自銷售而定違規(guī)制造槍支罪或違規(guī)銷售槍支罪。如果既有制造又有銷售行為的,則為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構成本罪的主體要件不是自然人,是單位,而且只能是由公安部指定的槍支制造、銷售企業(yè)。如果是個人或者非被指定的制造、銷售企業(yè)非法銷售槍支,則應以本法第125條定罪處刑。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必須有以非法銷售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此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銷售槍支罪如何正確認定
(一)未遂與既遂
本罪屬行為犯。對于擅自行為,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銷售目的將制造行為實施完畢即構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將制造的槍支銷售出去則無任何影響。當然,已開始實施了制造行為,但還未制造完畢,如在制造過程中被查獲,則應根據(jù)情況構成未遂或中止。
對于銷售行為,則必須已將槍支賣出,才能構成既遂,否則應以未遂或中止處理。
(二)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的區(qū)別
1、本罪為特殊主體,且只有依法被指定為制造、銷售槍支的單位才能構成;后者則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還可以是單位。本罪主體具有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只是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而屬非法;后罪主體則無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主體本身則構成非法。
2、本罪必須具有非法銷售的目的;而后罪則不論是為了銷售還是為了自用,均不影響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表現(xiàn)為法定行為方式之一,否則不能構成其罪;后者在客觀方面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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