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要回取保候?qū)彽谋WC金
取保候?qū)徥菍Ψ缸锵右扇嘶虮桓嫒瞬挥璞O(jiān)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于被保證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56條明確規(guī)定: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qū)徑Y(jié)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zhí)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時終結(jié),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有損于法制的權(quán)威和嚴肅性。為此,本條第1 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qū)徥窍拗品缸锵右扇?、被告人行動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這種限制還是很寬的,只是不經(jīng)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礙辦案,對其正常生活并無影響,取保候?qū)徠谙尴鄬﹂L些,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quán)益,這種規(guī)定有利于與犯罪作斗爭。刑事訴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徖塾嫴坏贸^12個月,則取保候?qū)徠谙掭^短,不足以保證有充足的辦案時間。如果該期限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實踐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機關之間如何分配取保候?qū)徠谙薜膯栴}無法解決。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qū)彽钠谙奘褂猛戤叄笠粰C關就無法再繼續(xù)使用,這實質(zhì)上是剝奪了后一機關使用取候?qū)彽臋?quán)力。因此,本條關于取保候?qū)徠谙薜囊?guī)定是指公、檢、法三機關每一機關有權(quán)決定取保候?qū)彽钠谙薷鳛?2個月,不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共計12個月。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彽?,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后又被取保候?qū)彽?,期限應當累計計算,不能重新計算?/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