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原因:
一是發(fā)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xù)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guī)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jiān)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zhí)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zhí)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司法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應注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及決定事項。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保證金擔保的,應同時退還保證金;保證人擔保的,應同時通知保證人以解除其保證義務。 對應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二、如何辦理解除取保候審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xù)。如果你兒子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xù)。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jiān)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辦案人員要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在該決定書回執(zhí)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xù)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