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據(jù)要求
首先,司法鑒定結論必須直接回答鑒定委托方提出的鑒定要求。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guī)范、標準。
司法鑒定文書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nèi)容。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 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nèi)容。
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并注明專業(yè)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jīng) 簽發(fā)人簽發(fā)后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其次,鑒定結論必須符合科學原理。
再者,鑒定人不能作出法律結論。
二、鑒定人有不同意見如何處理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結論、檢驗報告,并且簽名或者蓋章。幾個鑒定人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上寫明分歧的內(nèi)容和理由,并且分別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yè)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我國對鑒定人不同結論的處理規(guī)則有三種:1、按鑒定人個人負責制的規(guī)則處理。2、用表決制的方式處理不同鑒定意見。3、采用記錄在案、以保留意見的方式處理鑒定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