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jié)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jù)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2、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3、 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同樣,本案的審判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人不能 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jīng)歷等狀況如何。
二、證人的權(quán)利義務有哪些
(一)權(quán)利:
1、安全保障權(quán)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quán)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xié)助調(diào)查。
3、核對筆錄權(quán)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quán)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quán)控告權(quán)
證人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quán)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quán)提出控告。
(二)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jù),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