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罪的認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以行賄論處的行為的規(guī)定鑒于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guī)定,采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二、行賄罪的判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jié)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guī)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xiàn)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yōu)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guī)定。關于自首,本法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于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受賄人的揭發(fā)檢舉,屬于立功表現(xiàn),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guī)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