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職務侵占罪?
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二、職務侵占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制未曾發(fā)作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董事、監(jiān)事、經理使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背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企業(yè)法》第六十八條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中,將該當歸合伙企業(yè)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接納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yè)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yè);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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