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公司財物所有權以及國家、集體、個人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是與生產經營有直接聯(lián)系的財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種設備、用具以及牲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直接故意,并具備報復泄憤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jié)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