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抗訴程序?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边@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民事抗訴程序與刑事抗訴程序區(qū)別
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不同,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鑒于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后監(jiān)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的規(guī)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檢察機關的抗訴只是啟動再審程序,在庭審中的作用僅表現為一種再審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稱之為一種程序上的原因力。在庭審開始后宣讀抗訴書即可,再審焦點的確定和再審主張事實、證據的提供均應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但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對其爭議,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原、被告雙方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訴訟,簡稱“私法”,盡管世界上有不少國家民事訴訟法都是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但并不能改變民事訴訟的性質。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結果與之沒有利害關系,甚至不涉及對其工作的評判。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也是注重抗訴率,并不追求抗訴后改判率。